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精神,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涉及各地自然条件、资源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涉及人口分布、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涉及区域协调发展布局等,需要各有关方面广泛参与,深入研究论证。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就是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以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按主体功能区对全省国土空间发展方向和要求进行定位,是在区域发展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五个统筹”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的重要保证,有利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全省主体功能区划基本思路,制定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的指导意见,编制完成《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工作步骤为:
2007年3月底前,提出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大纲,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开展编制工作。
2007年4-5月,为主体功能区划调研和资料收集整理阶段。
2007年6-9月,为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阶段。
2007年10月,为征求意见、专家论证评审阶段。
2007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湖北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