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7]1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建账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严肃财经纪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央驻鄂、省驻各地单位的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 纳入会计建账监督管理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第五条 各建账单位在财政部门首次办理会计建账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经办人身份证;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除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等需要单独建账外,所有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统一会计制度设置一套账,不得账外设账、造假账和不建账。
第七条 会计账簿由单位自行购买,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强行销售或实行定点销售的账簿。
第八条 建账单位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完成会计账簿结旧转新工作时,持新旧会计账簿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审核手续。采用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的单位,在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持打印完整的会计账簿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审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