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的通知

  (五)当地政府重视支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对民间艺术的保护、传承、发展制定了合理的规划,在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保障方面采取了具体有效的措施。
  (六)根据民族民间艺术的特点,申报“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民族民间造型艺术和民族  民间表演艺术还需分别符合如下条件:
  民族民间造型艺术:
  1、该项目已经列入当地文化部门指导和辅导的业务范围。乡镇一级从事该项目、并具有一定造诣、影响的带头人在5人以上;县(市、区)一级有该项目具相当造诣、影响的代表人物10人以上。
  2、参加该项目创作、制作的队伍年均活动(含办班、传授等有关活动)60天以上。当地文化馆(文化站)抓该项目的辅导、培训活动年均30天以上。
  3、在当地每年举办有该项民间造型艺术展览(展销)活动。该项目的代表作品(产品)经常参加市级以上展览或者展销活动,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县(市、区)一级一般要在省或者省以上办过专题展览,编有专题书籍和音像资料。
  民族民间表演艺术:
  1、该项目已经列入当地文化部门的指导和辅导的业务范围。建立一定数量的有关活动组织,一般要求乡镇一级拥有该项目表演团队3个以上;县(市、区)一级拥有8个以上。
  2、该项目群众参与面较广。乡镇一级拥有表演艺术骨干30人以上,经常参与该项目传授、学习的青少年100人以上;县(市、区)一级拥有表演艺术骨干80人以上,经常参与传授、学习的青少年300人以上。
  3、队伍年均活动(含传授或者培训、加工、排练等)30天以上;每年组织有关表演活动2次以上。
  4、该项目的主要队伍,经常参加市级以上的活动,并曾参加省级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第五条 申报办法和审批权限:
  (一)凡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县(市、区)政府审核、签章后,经由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上报省文化厅。
  (二)为确保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评定质量,浙江省文化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单位进行评估,提出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对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对象,由浙江省文化厅批准、公布。凡经批准的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由浙江省文化厅授予证书、牌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