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护水源,综合治理污染
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项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对造成饮水工程水源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环保部门要责成造成污染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污。要强化地下水管理,在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基础上,划定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实行取水许可审批,防止无序开采地下水。
各地要建立农民饮用水监测网络,定时、定点对农村集中式供水水源水质及农民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农民供水安全状况,发现饮水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群众饮水安全。要加强水质监测和治理,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监督。要抓紧制定农村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应急反应体系、信息监测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
面向农民供水的企业或管理单位应建立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检测制度,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实行“谁供水、谁负责”。对水质达不到《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不准作为生活饮用水供应。
七、营造环境,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的实施,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和经营管理、维护和服务体系进行监督,对应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产品进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落实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管;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血吸虫疫区和地氟病、苦咸水地区改水工作的指导,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检测费用由县(市)政府负责落实;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水利部门,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工作;建设部门要结合“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建设,切实做好城镇供水设施向周边乡村延伸的规划、设计及建设工作,要积极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适当补贴的办法,力争完成城镇周边300万农民的饮水安全指导性计划;供电部门要切实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免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电力增容费,实行同网同价,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电价标准;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务,优先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安排年度计划指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依法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由村集体组织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税务部门对新投产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十一五”期间减免各种税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禁投肥(药)养殖,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水源,防止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物价部门负责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价格市场管理,核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及其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