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合理定价,实行计量收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范畴,按照国家水价政策和《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合理定价。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计收标准要按照“有利于规划内饮水安全人口充分受益,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确定,并报县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于规划内受益农户和农村学校,经济困难地区可暂按运行成本水价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全成本水价收费;对于规划外的用水户应按全成本水价收费;对于二、三产业和乡镇机关等单位,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因工程规模过小、群众承受能力有限等原因,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应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有一定收益的乡镇供水工程,其水价核定依据国家水价政策,做到回收成本和实现盈利,同时兼顾农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农民生活用水给予优惠。属自投、自建、自管、自用的小型供水工程,可协商定价。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可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实行“用水定额管理,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各村、企事业单位应安装总表;供水进户的应户户安装水表。设集中供水点的,供水点要安装水表,由专人计量、管理。供水应实行合同管理,由供水管理机构与用水户签订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水费由供水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农户,水费可由民政部门核定后从公共财政中列支。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明白卡”、上“明白墙”,坚持做到水量、水质、水价“三公开”。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折旧费提取率可结合工程水价与受益区群众的生活水平,由县级水行政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提取的折旧费按现行财务政策规定由企业专账管理,主要应用于水厂的更新改造。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更新改造、职工工资及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