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要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规程规范体系。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要在科学确定饮用水水源的前提下,按照技术可靠、造价合理、操作简便的要求,采用适宜的技术方案。同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工程施工必须依据审批的设计方案,严格项目管理,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要组建项目法人并落实建后管理主体,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建设,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工程,也要参照这些制度进行管理,从源头上控制住不合要求的施工队伍和材料设备进入工程实施过程。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杜绝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由农户实施的小型供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荐建设设计图纸,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施工,并实行技术人员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户代表监督。对工程建设所需管材、水泵、水表等工程材料和机电设备等应实行集中采购,严格把关,确保质量。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检查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实行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项目建成后,市、州、县要组织自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四、明晰产权,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各地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跨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益乡镇和村、用水户代表组成工程管理委员会,行使“业主”职能,负责对工程运行和经营管理中涉及的资产管理、经营权委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用、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协调有关部门、供水单位、用水户等各方的关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也可通过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