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鄂政发〔2007〕1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当前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科学编制规划
“十一五”期间,我省要全面解决1609.6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其中:2006年150万人;2007年、2008年各300万人,优先解决高氟水地区70万人和血吸虫病疫区276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2009年400万人,其中优先解决苦咸水地区103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2010年459.6万人,将饮用水污染严重问题“销号”。各地要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统筹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将任务进一步具体化,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年度、乡镇、村组和具体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并于2007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政府批准。
各地要充分考虑地域特点、人口聚居、水源、水质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工程建设形式,走城乡统筹发展、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的路子。在城镇周边和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平原地区,要依托城镇现有自来水厂延伸管网或兴建适度规模、集中连片的中心水厂,供水到户,发展农村自来水;在丘陵地区,可利用水库等现有水源工程进行水质净化处理或采取联村联户建深井高塔、高位水池等工程模式;在人口居住较分散的山区等地,可采取多户一井、一户一井,或引山泉、集蓄雨水、建池建窖等形式,兴建简易小型自来水工程。要重点解决血吸虫疫区、高氟水地区、苦咸水地区、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地区、部分季节性缺水地区的农村饮水问题;优先解决农村中小学校、水库库区、少数民族地区的饮水问题。
二、筹措资金,保障建设需要
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由中央和省级按人均补助240元的标准执行(恩施州等地区比照执行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标准)。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要积极争取国家“十一五”期间加大对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计划的安排力度。省政府从2007年至2010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1亿元用于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其中:省财政预算安排1亿元,省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安排1亿元,水利基建投资安排1000万元。对国家“十一五”期间暂不能到位、将在2010年以后安排的投资部分,由省投资公司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申请贷款。所贷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先垫支、后归位。统贷统还工作由省投资公司负责。各地要认真研究筹资、融资办法,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投资不留缺口。要鼓励各方参与,吸引民营资本,解决投资不足的问题。农民投劳兴建农村饮水工程实行“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