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虽然没有参加过省级有关艺术评奖活动或艺术传略入编有关书籍,但对我省某项民间艺术确有传承,造诣颇深,掌握或熟悉其历史渊源、人文背景,并在该项民间艺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者。
第五条 申报办法和审批权限:
(一)经本人提出申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报者资格,核实业绩、成果,报经同级政府审核、签章;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文化厅。
(二)为确保民族民间艺术家的评审质量,浙江省文化厅将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申报材料,提出候选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对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人选,将由浙江省文化厅批准、公布。
(三)凡经批准的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由浙江省文化厅授予证书、牌匾。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一)获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称号者,可享用由文化行政部门设计制作的标记,印制在本人作品或作品证书上。
(二)获得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称号者,应提供2件以上有代表性的作品,由省民间艺术保护机构长期收藏并适时展出。
(三)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在文化艺术展演比赛和对外文化艺术交流中,享有与专业文化艺术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 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评选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具体评选方法,由省文化厅另行通知。
第八条 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为终身称号。
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已命名的民族民间艺术家切实加以关心,以引导、资助、扶持、培训等手段,鼓励其传承与传播民族民间艺术。在当地逐步建立一支热爱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积极为当地文化发展服务的民族民间艺术队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撤销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牌匾:
(一)非客观因素,完全停止民族民间艺术工作与活动;
(二)剽窃他人作品或伪造成果;
(三)严重丧失艺德;
(四)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不符合命名条件的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