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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的通知
(浙文社[2005]18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
  浙江有着悠久的历史,人文荟萃,民族民间艺术资源丰富,独具特色。浙江民间拥有一大批具有特殊才能和精湛技艺的艺术人才,为传承浙江民族民间艺术,建设文化大省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为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促进民族民间艺术队伍的稳定和发展,我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2004]21号)精神,并在总结以往评选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文化厅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间艺术队伍的稳定和发展,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多创效益,为我省民族民间艺术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4]2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民间艺术门类为:音乐、舞蹈、戏曲、曲艺、杂技、文学、绘画、书法、摄影、雕刻、刺绣、染织、编织、灯彩、陶艺、锻铸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城市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长期从事群众文化和民族民间艺术的人员(含民间职业艺术团体人员)。
  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人员、专业创作人员和专业艺术院校在校师生不在评审范围。
  第四条 申报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有良好的艺术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从事民族民间艺术创作或民族民间艺术挖掘、整理、保护、研究、普及和开发工作,具有丰富的创作、研究和实践经验,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二)作品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民间艺术表演或展示比赛中获得最高等级奖2次以上;或有作品为省级以上或国外国立艺术馆收藏。
  (三)在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编纂的民间艺术家辞典中有传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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