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地要加强培训教材建设,编写或选用适合农民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教材(讲义),确保受训专业农民有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培训教材(讲义)。农民培训教材(讲义)要通俗、实用。
四、培训监管
(一)各示范村的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项目按照“择优确定培训机构,根据需求进村培训,农业部门负责监管,财政资金报账管理”的管理机制组织实施。
(二)各区县农业行政部门要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根据示范村提出的培训内容和培训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培训机构。制定完善的培训实施方案,与培训机构签定任务合同,并监督实施。培训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各区县要在确定的示范村中,建设科技书屋3-5个(市农业局统一筹建的除外);已确定的示范村,实行公示制度,同时统一挂培训基地标牌(培训基地标牌式样另行通知)。
(三)各区县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管,要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分级负责,明确职责。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培训方案进村开展培训,培训实行“培训记录卡”制度,学员人手一册(由市农业局统一编印),建立培训台账,并报当地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备案。培训台账应写明每次办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学员及授课教师等。培训台账应由授课教师、村负责人和学员代表三方签字。培训台账一式两份,分别由培训机构和示范村保管。培训补助资金在县级财政实行报账制,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凭培训台账和区县农业部门出具的检查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到区县财政部门报账。
(四)培训工作实行季报制度。各区县农业行政部门要按季度统计培训机构在每个示范村办班次数、培训人数、培训内容、教师进村次数等情况逐级上报备案。
(五)各区县行政部门要及时发现、认真总结当地在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推进一村一品发展等方面的典型和经验,每季度报送经验或典型材料1-3份到市农业局科教处,经筛选审定后报农业部。各项目村的培训安排和分季度培训进展情况,请通过“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上报(监管系统软件另行通知)。
(六)加强培训工作检查验收。各区县检查验收工作要按照培训实施方案和培训合同进行,采取实地考察、走访农民、电话抽查等方式,核实培训工作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学员参加培训的情况,了解农民技能掌握情况、产业发展状况和农民满意程度。对绩效突出的区县予以表扬,并优先列入下年继续实施计划,绩效不明显的实行淘汰制;对表现突出的培训机构、教师和技术指导员予以表扬;对培训工作不力的培训机构和责任心不强、农户不满意的教师和技术指导员,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资格,并及时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