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三)在
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政府系统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重新审批,不予批准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在
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报省人事厅审批。经审核批准为参照管理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人事部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应征求同级人事、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后逐级上报,由省垂直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四)报批材料。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函);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和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改革中已分类的需提供分类的批复);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三、参照管理的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后,其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以下内容和方法步骤组织实施。
(一)职位分类
1.职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编制限额或内设机构编制限额,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设置若干个职位(岗位),职位数不得超过编制数。
2.编制职位说明书。按照所设置的职位(岗位)性质编制职位说明书,明确职位名称、职责任务、资格条件,作为日常录用、考核、晋升、培训等管理的依据。
(二)组织人员登记
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浙江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浙委办[2006]74号)规定,及时完成人员登记工作。
1.
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经重新审批列入参照管理的,其人员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可直接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