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需延长歇业时间的,应在申请歇业时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
第五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经贸委或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盖章同意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相应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即可恢复经营。
第五十三条 取得经营证书一年以上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月至3月上报经营条件书面检查材料。批发、仓储经营单位的检查材料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受理初检后,报省经贸委检查。零售经营单位由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检后,报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检查。年度检查的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年审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申请人应提供下列第1项材料一式2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表17);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或上年度第四季度某个月的批发企业购销发票存根、仓储企业代储油品的收费发票或油品进出单、零售企业的进销货发票;
(七)油库及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如房产证、法定机构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属于租赁加油站设施的,应增加提交有效租赁协议;
(八)油库及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油库及加油站(点)由省经贸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企业在办理迁建或扩建变更手续时文件已上报备案的可免交);
(九)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水上加油站(船)不必附第七项但要另附船舶所有权证书(租赁船舶增加提供租赁合同)及年度检验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配送企业另附交通部门批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租赁车辆应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第五十五条 年度检查合格的,由检查机关在相对人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检查不合格处理,并由检查机关暂时收回其批准证书,并向相对人发出《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8):
(一)第五十四条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二)无故不按期提交检查材料的。
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企业整改时限为3个月,零售经营企业整改时限为1个月,安全生产不合格的整改期间不得营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期。对整改无效或拒不改正的,按本规定第四十七条处理。
零售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汇总检查工作总结,填写《福建省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条件年度检查汇总表》(附表19),于每年4月中旬报省经贸委。
第五十六条 凡发现有私刻公章等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及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省经贸委对其申请规划确认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初审不合格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已取得规划确认或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依法撤销其确认或许可,并在省经贸委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