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损坏,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按变更程序上报。
(一)申请人关于证书遗失、损坏的书面说明文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四)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出具的证书丢失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书被盗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省经贸委建立涵盖各类成品油经营单位电子档案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并在省经贸委网站上公示成品油经营单位的规划确认和经营批准证书的核发、变更、撤销、注销情况。各设区市、县(市、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建立辖区内成品油经营单位档案。
第四十六条 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有《办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据材料和撤销意见连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逐级报省经贸委,其中:属于批发、仓储的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上报商务部撤销行政许可,注销其经营批准证书;属于零售的,由省经贸委撤销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注销其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八条 配送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储存油品,除合法油库外其它场所不得储存油品。油品未储存在合法油库的,县级以上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暂时歇业(除已批准扩建、迁建外)或终止经营的,应于停业之日起1个月内提供下列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16);
(二)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第五十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向省经贸委提交申请。属于歇业的,由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终止经营的,由省经贸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向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提交申请。属于歇业的,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终止经营的,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办理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
暂时歇业的,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保管,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保管;经营批准证书注销的,由省经贸委或商务部网上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 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歇业手续或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县级以上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逐级上报,由省经贸委或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网上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