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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

  第三十六条 申报新设配送企业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供注册资金为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2份,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法定机构证明其3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金的材料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2份,以及《新建配送企业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4,一式4份),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七条 省经贸委对成品油仓储、零售布点规划确认文件下达一年后,申报人尚未动工的,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经省经贸委批准后,由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原申报人。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申请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初审后上报商务部。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所在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初审后报省经贸委。
  第三十九条 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经营单位,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除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一式4份)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外,还应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二)经营地址变更的,如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提供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以及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第四十条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导致控股权人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填写《成品油经营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附表16,一式4份),并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若只涉及上述控股权人发生变化而不涉及扩建、迁建的零售企业,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填写《成品油经营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并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新的经营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三十九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产权或经营权变动的协议书等合法文书;属于公司制的加油站,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议决议。
  第四十一条 仓储经营企业因新建、扩建、迁建需变更《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人还应提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6、8、15项材料,并由省经贸委报商务部批准变更。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新建、扩建、迁建油库等仓储设施建成后应提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6、8、15项材料,并由省经贸委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加油站、岸基加油点因扩建、迁建需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迁建申请人还应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第2、3、8、10项材料,扩建申请人应提交《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及消防、环保、安监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不必变更证书的,应将本条上述材料经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报省经贸委备案后发还原证书。
  第四十三条 新建、扩建、迁建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时,申请变更规划确认的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除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原企业或原申请者签署的变更说明书;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须提交原法定代表人同意变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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