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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

  第二十九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经营设施扩建、迁建规划确认,应提交《成品油仓储经营扩、迁建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0,一式4份)。属于迁建的,应加附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属于扩建或迁到路对面同一里程(证书经营地址不作变更)的,应同时附上《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第三十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用地,申报新建加油站(不含高速公路)或岸基加油点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4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新设加油站(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1)。
  (二)分布示意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交叉路3公里内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3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分布示意图上要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某方向10公里(或交叉路3公里内或城区半径3公里)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注明“无站”,不能空白不填。
  (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若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上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租赁部队土地的,上款只须提供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以及土地租赁协议。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含岸基加油点)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三十条(第3、5项除外)所列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申报新建高速公路加油站规划确认必须符合省政府有关规定,并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4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新建加油站(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1);
  (二)高速公路有权规划部门的规划文件;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油库用地,应事先由市、县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文上报省经贸委进行加油站规划确认,同时抄送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行文时必须附上第三十条第2项材料。对于由上一级国土部门授权可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区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同意的加油站建设用地,区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同级国土部门的告知材料转报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受理申报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
  已取得商务部或省经贸委核准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或批文者,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参加新建加油站或油库土地使用权的竞买;尚未取得上述批准证书或批文的竞买者的竞买资格,属于加油站土地的由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属于油库土地的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审查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竞买时应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符合上两款要求,经招标、拍卖、挂牌依法取得加油站、油库用地者,可以依法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申报加油站或岸基加油点迁建、扩建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加油站(点)迁、扩建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2,一式4份),以及第三十条第2项材料。属于迁建的应加附选址意见书。若属扩建或迁到路对面同一里程(证书经营地址不作变更)的加油站(或岸基加油点),应同时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第三十五条 申报新建水上加油站(船)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新建水上加油站(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3,一式4份),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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