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需举行听证的,按照《福建省经贸委听证程序暂行规定》(闽经贸政法〔2004〕554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从事投资建设和管理加油站的管理型企业,但又不属加油站的公司应提交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和申请文件向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提出书面申请,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转报省经贸委决定是否给予管理加油站资格的批文。取得加油站管理资格的企业若在一年内未投资建设加油站或其所属全部加油站的批准证书均被收回,而该企业在一年内又未重新投资建设加油站,由省经贸委在次年撤销其管理加油站资格。
第四章 规划确认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从事成品油零售、仓储、批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建设加油站(点)、油库必须符合我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申请人在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前应当按本规定申报规划确认。经确认符合规划的加油站(点)、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点)、油库。
第二十四条 在同一等级内扩建加油站,不限制相邻加油站的间距。在同一路段上经营汽油的加油站未达控制数(或通过合并减少所在路段加油站数量),且与其相邻经营汽油的加油站间距在1.8公里以上的,可增加汽油经营品种或上升一个等级(城区不得升至一级站)。
迁建的加油站,其新址相邻的加油站间距必须达到1.8公里以上。在新址路段上经营汽油的加油站未达控制数(或通过合并减少所在路段加油站数量),且与其相邻经营汽油的加油站间距在1.8公里以上的,可增加汽油经营品种或上升一个等级(城区不得升至一级站)。
第二十五条 不同路段迁建加油站的,须占用规划指标。申报加油站规划确认须占用规划指标和增加汽油经营品种的,须说明本路段在本县(市、区)境内的道路里程长度、现有和在建的经营汽油的加油站总数。本路段加油站总数未超过规划指标控制数的可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经营设施(含成品油仓储企业和批发企业的油库)新建、迁建、扩建规划确认,由申报人向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提出,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受理初审,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后报省经贸委;
零售经营单位申报新建、迁建、扩建规划确认,由申报人向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后报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依据我省公布的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规划确认,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并通知申报人和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申报人提出规划确认请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受理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上一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省经贸委必须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或不符合规划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人。
第二十八条 申报新建仓储经营设施布点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4份,其它书面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9);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