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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

  上述证照所有人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属于出资关系的,还应提交出资证明材料(如法定机构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等);属于租赁土地、加油站设施的,应提交上述证照所有者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租赁协议。
  (九)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其中检验、计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若有关部门未开展颁发工作,可由专业人员本人提供相关资格依据,申请人担保证明;
  (十)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文。
  若提供《临时用地许可证》,省经贸委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将注明有效期,有效期的截止日不超过《临时用地许可证》注明的截止日;申请人在有效期满前30日应再次提供符合土地管理的有关材料并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后,按原申请程序换证。
  第十五条 获得规划确认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加油站在申请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时应提供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材料(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必须是《土地使用证》);部队加油站或土地租赁给地方单位或个人的,获得规划确认后申请核发证书时应提供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8项国土资源部门的材料除外)所列材料,以及向部队总部、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基建营房部门(房地产管理局)申领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和《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六条 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水上加油站(船),申请人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第3至7项和第9至11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由管辖船舶水域的海事或渔监、内河港监部门签署的《水上加油站(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附表8);
  (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及有效的检验证书,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
  (三)《水上加油站(船)情况登记表》(附表6);
  第十七条 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配送企业,申请人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第2至7项和第9至11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交通部门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租赁车辆应附租赁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迁建的成品油经营设施竣工,规划确认申请人应向当地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建设内容与省经贸委布点规划确认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并相应在《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登记表》、《水上加油站(船)情况登记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用户)企业情况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在地成品油零售经营设施进行实地核实后经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报省经贸委。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负责组织对仓储设施进行实地核实后报省经贸委。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按《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省外经贸厅将企业申请情况向省经贸委征求意见,由省经贸委审查其是否符合成品油网点规划。对省经贸委认为符合规划者,省外经贸厅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待商务部批准,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企业按本规定分别向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或省经贸委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符合《办法》条件并依照《办法》规定程序获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者方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省经贸委对于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按照《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暂行规定》(闽经贸政法〔2004〕55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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