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证照所有人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全资或以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上述证照中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材料(如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等)。
(七)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八)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文;
(十一)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法定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三)批发企业还应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十四)《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4)。
第十三条 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申请人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提出申请,并经初审后报省经贸委。
第十四条 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新建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申请人应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提供以下第3项材料一式3份,其它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签名并盖章、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核对章并签注核对人姓名。一份材料的复印件有两张以上的核对人应在该份复印件的边缘加盖核对章。下同):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3);
(二)《成品油零售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5);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7);
(四)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或加油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五)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的油品购销协议或购销意向书或合法成品油批发企业出具的同意供油证明及该批发企业加盖公章确认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由加油站(点)的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形成的综合验收报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用途是其他商服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