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

  第十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办法》第九条所列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加油站应当具备《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条件。
  (二)岸基加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5、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站标准或石油库的最低标准,储油能力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
  6、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三)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持有法定的船舶证书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船舶油污保险,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四)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可供支配的具备准运成品油条件的运送油车;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符合国家安全经营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与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书面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签名并盖章),经省经贸委初步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或《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2);
  (二)申请人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成品油批发经营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或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批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仓储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由油库的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形成的综合验收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