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
各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我委对《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5〕319号)进行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厦门市除外)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均须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分别为:
(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点(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点);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向机动车、船除外的终端用户零售柴油的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视同加油站(点)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或增加加油机数量的行为。
第五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并公布本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和仓储经营规划确认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核实;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经常性检查;负责对各县(市、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确认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核实;加强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八条 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批发经营网点的仓储设施布局、规模,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福建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福建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规划确认按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