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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7年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7年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教中招〔2007〕8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中招办,省农垦总局教育局、中招办,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了做好今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现将《2007年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2007年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精神,不断巩固和提高我省“普九”成果,更好地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深化初中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的改革,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琼教中招〔2007〕1号)的要求,现就2007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一年级新生,必须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注册入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入学年龄的规定,明确入学年龄,严禁不足龄儿童进入小学就读。七年级招收新生,严格执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录取新生。为监控教育教学质量,各地可举行小学毕业考试,但不能作为录取七年级新生的依据。
  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行为,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招收择校生和设立重点校、重点班。未经省教育厅批准(海口、三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设实验班和特长班。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各市县(单位)要采取措施,确保每位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二、普通高中招生
  今年全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继续实行“两考合一”,采用等级制方式呈现考生成绩。考生的报名、填报志愿、考试、建档、毕业和录取等办法,执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琼教中招〔2007〕1号)的有关规定。港澳台同胞或华侨子女户籍不在我省的考生报考办法参照省教育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港澳台同胞或华侨子女报考我省高中阶段学校问题的通知》(琼教〔2006〕44号)执行。其他户籍不在我省的初中毕业生不能参加全省的统一考试,毕业考试由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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