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调价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前,由成本调查机构依照职权和规定对经营者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商品或服务成本进行审查核定的行为。
定期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为了适时、准确掌握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要求经营者每隔一定时期报送成本资料,由成本调查机构进行审查核定的行为。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 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或服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不符合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
(四)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当经营者数量众多时,成本调查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算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建立成本核算台账,妥善保存原始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及与其密切相关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收入,应当分别进行记录和核算。
第十四条 实行定调价监审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成本调查机构提交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成本监审的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经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确认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成本费用项目构成数据资料;
(四)与成本核算相关的政策、法规、批文、合同等;
(五)近几年与成本费用数据直接相关的主要凭证原件、账簿及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确认的年度决算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与成本费用相关的资料。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第十五条 成本调查机构在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成本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成本监审。需要委托下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实施成本监审的,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委托单位负责出具成本监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