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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的通知

  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定价权限认为需要监审的,也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 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监审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未经上级部门委托不得越权实施成本监审。
  (一)省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制定全省成本监审年度工作计划和监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省成本监审工作;拟定全省成本监审目录并依据目录分工对省一级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成本监审;负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的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具体品种项目成本监审核算办法和文书表式的制定,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二)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本市(州)成本监审工作;依据成本监审权限对本级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成本监审;负责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的成本监审项目;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实施定期成本监审。
  (三)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依据成本监审权限对本级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成本监审;负责实施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的成本监审工作;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实施定期成本监审。
  第七条 成本监审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前置程序。列入《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和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经营者申请制定或调整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内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时,必须随文提供成本调查机构审核后的成本核定表,否则,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成本的实际情况,按照成本监审权限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核算办法。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核算办法应当包括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数据来源和核定标准等内容。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成本核算办法的,按统一核算办法监审。
  第十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或调整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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