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要建立健全成本调查机构,按照成本监审制度规定,实施成本监审工作的主体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因此,目前尚未设立成本调查机构或撤销了成本队建制的市(州),要积极与当地编制部门联系,尽快设立(恢复)成本调查机构,以解决工作主体问题。同时,要通过内部调配或社会招考,将知识结构合理、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队伍中来。要积极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解决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
甘肃省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42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调价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过程中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在我省辖区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基本依据。
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尚未设立或未单独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市(州)、县(区),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对经营者成本进行监审。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甘肃省政府定价目录》制定《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并对外公布。
列入《甘肃省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必须实施成本监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