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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的通知
(甘价成[2007]97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42号令),进一步明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特制定《甘肃省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本《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完善我省成本监审工作制度,规范定调价成本监审行为,进一步提高价格决策科学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推动全省成本监审工作深入开展。
  二、各地要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建立并完善配套内部工作制度,明确成本监审工作程序。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情况严重的将通报批评。
  三、确保工作质量。今后几年,国家和省上将陆续制定并出台分行业成本监审办法(或审核标准),对成本监审办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审核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审核;暂时没有规定标准的,要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确保定价成本的合理性。对于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开展的成本监审项目,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审全过程的指导、督查。对被委托单位提交的成本监审资料,委托单位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出具监审结论报告,确保监审质量。
  四、要建立垄断行业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加强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是今后一段时期价格管理工作的重点,各地要在做好定调价前成本监审工作的同时,对重要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还要建立定期成本监审制度,以加强对经营者的成本约束,建立成本约束机制。
  五、成本监审具体工作必须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暂未单独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监审。严禁委托各类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此项工作,不得将成本监审职能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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