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离婚涉外婚姻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7]91号)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离婚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请示》(甘民函[2006]66号)收悉。根据《
婚姻登记条例》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婚姻登记有关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每对收取9元。
二、各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婚姻登记时,按国内婚姻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即每对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