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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首都学习型城市建设的决定

  (二十三)加大对创建学习型城市的宣传力度。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建设学习型城市的重要意义,提高市民终身学习意识,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学习和创新氛围。各新闻单位要把宣传学习型城市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要开辟专栏,组织有分量的理论文章,有针对性地介绍有关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城市、学习型组织的知识;制作专题节目,宣传和表彰学习型城市建设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介绍推广个人和组织积极学习的经验;倡导“知识铸就未来,学习改变命运”的理念,在广大市民中形成终身学习的高度共识和自觉追求,营造建设学习型城市的舆论氛围,不断提高市民在建设学习型城市工作中的自觉性。

  (二十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牢固地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转化为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能力。鼓励干部、职工通过学习不断创新,解决生产、科研、教学和工作当中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业务质量和工作水平。

  (二十五)完善学习激励机制。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建立健全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人才培养与选拔的用人制度,突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在提职、晋级、评优等工作中的评价作用。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技术职称、技能等级体系,探索社会化的评审办法。要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学习培训制度,鼓励支持职工参加各种在岗培训和学历升级。要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加强劳动监察,督促落实员工接受教育培训的规定,保障员工接受学习培训的权利。试行个人学习账户制度。政府部门将积极研究鼓励措施,加大向农村劳动者和城市弱势群体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政策倾斜力度,激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学习的积极性。进一步制定建设学习型城市的阶段性目标、任务、措施、工作重点以及实施途径、步骤。研究提出学习型城市指标体系,不断完善各类学习型组织创建工作的评估标准。

  (二十六)建立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创建工作先进典型的考核评估和表彰奖励机制。北京市建设学习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今后每年将对在创建学习型区县、学习型组织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评选“首都学习之星”,宣传和表扬先进典型。各行业、各区县也应建立相应的表彰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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