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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保护和再利用耕地耕作层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经批准临时使用农地进行地质勘察的;
  (五)农业生产进行结构调整将导致耕作层土壤破坏的;
  (六)其他导致耕作层破坏的活动。
  五、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项目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破坏的耕地类型、等级、面积、破坏程度;
  (二)项目范围地形标高(附地形图);
  (三)耕作层收集作业设计和保护、运输措施;
  (四)所需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收集作业期限;
  六、验收基本要求
  用地单位完成耕作层土壤收集及运输、保护等项工作后,应及时申请验收。
  (一)用地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验收书面申请;
  2、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3、项目范围作业前后现场相片;
  4、堆放地现场相片;
  5、耕作层剥离土方测量数据或统计报表;
  6、土壤堆放数量测量数据或统计报表;
  (二)由我局派员与用地单位共同现场核验,做现场核验记录;核定堆放土壤的数量及质量。对含石块,其他杂物,以及污染现象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应作清除。
  (三)验收合格的,由我局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
  七、建设单位不按本规定提交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不按方案进行作业以及作业结果验收不合格的,我局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我局将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八、进行非农业开发建设需要占用除耕地外的其他农用地,经土壤测评认定该用地表土层的土壤有利用价值,并达到耕地耕层土壤理化性状基本要求。其土壤保护与再利用按照上述条款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保护和再利用耕地耕作层的有关工作程序

  一、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时,耕地保护科对项目需占用的耕地耕作层保护及再利用作出意见。规划科出具的预审报告中应注明此项内容。
  二、用地科受理供地及临时用地业务时,须通知用地单位到耕地保护科办理耕地耕作层保护及再利用相关手续;
  用地单位持耕地保护科出具的《耕作层保护及再利用验收合格通知书》,到用地科办理用地批复文和用地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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