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保护和再利用耕地耕作层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土环资耕字[2006]30号)
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关于保护和再利用耕地耕作层的规定》(试行)和《关于保护和再利用耕地耕作层的有关工作程序》已经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保护和再利用耕地耕作层的规定
(试行)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补充耕地质量,规范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保护与再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耕作层是指经农业生产活动的长期影响和改造,土壤不断熟化,耕性得到改善,肥力得到提高而形成的适于农作物生长,厚度为30~50厘米的表土层。
二、土地使用者对耕作层的保护与再利用,属于开垦耕地义务的范畴。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承担保护所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义务。按照占用耕地“先补后占”的原则,不履行耕地耕作层保护与再利用义务的土地使用者,不得占用耕地。
三、耕作层保护、再利用应遵循的原则
(一)谁建设、谁保护;
(二)优先用于与建设用地项目挂钩的土地整理项目或耕地占补项目的耕地开垦;
(三)在建设施工前全部完成;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四、有下列用地行为的,用地单位应在批准用地建设之前报我局进行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测评。经测评认定其耕作层土壤将受到破坏并有条件再利用的,要编制再利用方案,方案报我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将耕地耕作层土壤运输到我局指定的存放地点,或者直接运输到该建设用地有挂钩的土地整理项目和耕地占补项目的耕地开垦。
(一)使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开发建设的;
(二)经批准临时使用农地进行施工的;
(三)经批准使用农地采矿、堆矿、选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