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卫生管理和休市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工商、商务、环保、卫生、兽医、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实行定期休市制度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卫生管理措施的指导和监管,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责令整改或关闭,及时消除隐患。
三、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一)加强禽类检疫监管。禽类饲养者对拟在活禽经营市场交易的活禽,应按照《
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主动向当地动物检疫部门申报检疫。动物检疫部门要逐只检疫,做到一批一证(检疫证明),逐步实行加挂禽标识制度,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未经检疫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应建立活禽交易档案、台账,实施交易活动备案管理,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等可追溯制度。
(二)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禽类经营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四、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定点屠宰制度。
(一)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确保上市禽肉安全。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协调兽医、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
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积极推进禽类定点屠宰工作。各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农牧、商务、工商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2010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活禽市场销售和宰杀,变分散宰杀为集中定点宰杀,保证禽类消费安全。
(二)规范现有市场活禽宰杀行为。对现有的活禽市场,商务和农牧部门要严格规范其活禽宰杀行为,并督促市场开办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宰杀区域与销售区域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三)做好活禽宰杀监管工作。在未实施活禽定点屠宰之前,各级商务、卫生、兽医、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市场活禽宰杀监管,确保上市禽肉新鲜、安全。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取得健康证明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