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令
(第204号)
《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已经2007年3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七年四月四日
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好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地区的森林、绿地资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地区(以下简称“四山”地区)进行的各类开发、建设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四山”地区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实行管制。
“四山”地区的开发建设管制遵循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兼顾经济发展需要的原则。
“四山”地区划分为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对各区域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分别实行严格管制、重点管制和一般管制。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的规划管制工作。
市土地、林业、园林、环保、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四山”地区的开发建设管制工作。
第五条 “四山”地区涉及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四山”地区的开发建设管制工作。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土地、林业、园林、环保、建设、水利、文物、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编制“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划应当明确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的具体范围和具体管制要求。
第七条 “四山”地区的下列区域为禁建区:
(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