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 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则,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则。

  第三十二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三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应当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写出证实材料备查。

  第三十四条 检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十五条 《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相关责任人的签字必须完整。

  第三十六条 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一份送市质监局,一份送达被抽查企业。

  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两份按《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的通知》(渝质监发〔2006〕446号)要求,送市质监局确定的后处理单位,后处理单位应及时将《检验报告》(正本)送达被抽查企业。

  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应当附页,对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定性分析,对提高产品质量提出建议性意见。必要时,市质监局相关部门应组织到现场进行评估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七条 监督抽查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按季度将监督抽查结果的汇总情况报送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分别向各区县局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市质监局及各区县局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抽查情况。

第五章 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三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质监局或区县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