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如无法加盖公章,必须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在《抽样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法组织抽样的,经被抽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不再组织抽样。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或出具虚假证明规避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其后果;必要时可以通知市质监局或区县局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制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上报市质监局。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抽样的备用样品一般在监督抽查结果送达后保留三个月。到期后,备用样品应当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企业要求样品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五条 承担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按照认证和市质监局授权的范围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二十九条 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