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实施定期监督检验,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必须向被抽查企业出示《重庆市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计划受检产品目录》和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检验员证);实施不定期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必须出示市质监局的《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执法证或检验员证)。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查企业介绍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后,再进行抽样。

  第十七条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样企业的产品未列入《委托书》和《目录》的;

  (二)所抽样产品与《委托书》和《目录》所列产品不符的;

  (三)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组批方案要求的。

  第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拒绝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携带的《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目录》和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执法证或检验员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三)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或《目录》不一致的;

  (四)被抽查企业的产品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

  第十九条 抽样后对样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相关人员的共同签字。

  第二十条 样品抽取完成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质量技术监督产品质量抽样单》(以下简称《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地点、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