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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各区县局、检验机构在监管工作中,发现产品出现区域性、行业性问题,需要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的,必须书面向市质监局提出不定期监督抽查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凡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抽查的产品,自抽查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获“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原则上免于监督抽查。遇特殊情况或按有关规定需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时,由市质监局组织实施。

  在实施定期监督检验时,对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只抽一个规格型号,同类产品规格型号多的,最多不能超过3个。

  第十四条 实施定期监督检验,由各检验机构严格按照《重庆市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计划受检产品目录》及其要求执行。

  实施不定期监督抽查,由市质监局根据《重庆市产品质量不定期监督抽查计划》,向承检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检验机构在执行不定期监督抽查时,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书》的要求进行。

  抽查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依据。按照抽样标准,确定抽样基数、样本数量、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和《委托书》明示的指标。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规则的,可以由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报市质监局同意后施行。

  第十五条 承担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技术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及时解决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

  实施监督抽查的单位对其确定的产品和抽查方案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 抽样

  第十六条 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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