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质监发〔2007〕53号)
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区)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监督抽查分为定期监督检验和不定期监督抽查两种。
实施定期监督检验按照《重庆市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计划受检产品目录》进行,实施不定期监督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或者专项检查的需要不定期组织进行。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市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各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根据市质监局安排和工作需要,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监督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