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深化村(居)民自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能力和自治水平。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议事和村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村(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入开展。
(十一)推进城乡社区建设,进一步夯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完善城市社区建设,加强以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服务,把社区建设成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依托村级组织,整合农村资源,完善服务设施,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基层管理服务体系。
(十二)做好双拥工作,进一步巩固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军地共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群众性的双拥共建活动,把双拥工作落实到基层。积极探索在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开展双拥工作的新思路、新模式,不断扩大双拥工作社会基础。适应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实施依法行政的要求,努力把政府行为与社会行为、以情双拥与依法双拥、行政调节与市场调节结合起来,进一步推动双拥工作深入持久地发展。
(十三)落实优抚安置政策,进一步提升服务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水平。完善优待抚恤制度,认真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维护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逐步建立以政策扶持就业和培训促进就业为主体,发放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将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切实做好军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落实政治、生活待遇,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十四)引导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增强服务社会的功能。坚持发展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民间组织发展体系。重点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公益慈善类、基层服务类民间组织,支持社会事业类民间组织发展,引导民间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益性方向,推进政社分开,加强诚信建设,增强自律能力。
(十五)加强区划地名管理等工作,进一步规范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推进行政区划体制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快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形成标准规范、方便及时、适应社会需要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健全行政区划界线管理体制和界线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巩固勘界成果,建设平安边界,促进稳定和谐。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确保婚姻登记合法、规范、便民,提高服务质量。深化殡葬改革,改进丧葬陋习,大力倡导绿色殡葬,规范经营性公墓管理,提高殡仪服务水平。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