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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能源统计调查核算工作的通知

海口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能源统计调查核算工作的通知
(海统[2006]6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关于“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把节能的目标分解落实,建立GDP能耗公告制度,半年公布一次,对不能完成目标的地区要通报”的规定及海南省统计局《关于建立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制度的通知》(琼统[2006]55号)文件精神,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发展观,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保持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进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满足建立我市单位GDP能耗公报制度的需要。我局就加强我市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制定了《海口市全社会能源统计调查核算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海口市全社会能源统计调查核算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要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全省降低12%。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已将单位GDP能耗等作为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我市也建立了单位GDP能耗等指标的公报制度,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本方案就是为了全面掌握全市能源消耗情况和单位GDP能耗情况,为党政府制定政策、规划,进行能源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提供依据,满足海口市单位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及“十一五”期间对各辖区单位GDP能耗统计考核的需要,对于促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统计调查核算对象、范围
  海口市境内全部使用能源的单位、个人及家庭,即辖区内从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城乡居民户。国民经济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还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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