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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海口市档案局关于颁发《海口市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将职工档案据为己有的;
  (五)拒绝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按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职工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职工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职工档案的;
  (四)骗取补办职工档案认定文件以及相关待遇的;
  (五)利用职工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 职工档案分类标准与归档范围;
  二、职工档案整理一般要求;
  三、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
  四、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略)

  附件一:
职工档案分类标准与归档范围

  1.履历材料
  职工履历表、简历表,各类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材料。
  2.自传材料
  工作经历,思想发展性质的自传,以自传内容为主的履历表或简历表,其它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登记表,组织正式出具的具有鉴定性质的职工表现情况材料;作为职工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职工考核和评议的登记表或综合材料。
  4.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
  学历、学位、成绩登记表及证明材料;报考各类学校的报考书、审批表、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培训结业登记表、成绩单;技术业务自传,职工年度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聘任呈报表;职工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5.政审材料
  审查职工政治历史情况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代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更改职工的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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