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海口市档案局关于颁发《海口市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需要查阅本人及亲属(直系、旁系亲属、同学、亲友)的档案时,必须在档案管理单位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亲自监督下进行。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借阅者应切实负责和维护所借阅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拆散档案或撕下档案材料及严禁在档案材料上画线、打圈、折迭、污损和涂改。未经档案管理单位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抄录、摄制、复制、翻印、影印和公布档案材料。造成档案损失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第六章 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设立职工档案管理室的,在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或中止)劳动关系后,除因职工出国留学、境外就业、升学、参军、劳教、劳改等原因,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可由原所在单位继续保管外,被新的用人单位招用或以自谋职业及其他灵活就业方式再就业的,原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职工档案转交其新单位管理。新的用人单位没有设立职工档案管理室的,由新用人单位交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特殊情况由劳动者本人自带档案,须加封条并盖公章,否则任何单位不得接收。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四)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 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1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档案管理混乱或者造成职工档案损失的;
  (二)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用人单位不履行申请办理补办认定义务的;
  (三)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职工档案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