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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海口市档案局关于颁发《海口市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审批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二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三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完整、文字清楚、手续齐备(见附件一)。材料须经相关单位、组织审查盖章,经办和本人签字、盖章后归档。
  第十四条 职工档案的整理,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见附件二)。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16K(26cm×18.4cm)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五条 建立档案管理台帐,防止档案材料丢失和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劳动者人事档案材料。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仔细审查,逐份登记,写明销毁理由,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指定专人监销,方能销毁。
  第十六条 出国不归者、死亡、失踪人员的档案由原档案保管单位或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继续保管15年后,可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销毁。国家、省和市级模范人物及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死亡后,其档案由原保管档案机构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七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三)。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

第五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并派专人到职工档案管理机构查阅室查阅职工档案。
  (二)职工档案一般不借出查阅。如需要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三)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工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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