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所属用人单位失业职工档案,并受用人单位或自谋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人员、自费出国学习人员、境外就业人员等委托管理个人档案。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管理退休职工档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设立职工档案室的基本条件是:
(一)建立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符合标准的档案装具;
(二)库房具备防火、防蛀、防鼠、防潮、防水、防光、防尘、防盗等条件;
(三)有专人保管,并经过档案管理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设立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的基本条件是:
(一)建立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符合标准的档案装具;
(二)库房具备防火、防蛀、防鼠、防潮、防高温、防光、防盗等条件;
(三)库房温度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
(四)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分开设立;
(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具有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学历,经过档案管理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 档案室和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机构内职工人事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档案管理服务;
(二)登记职工就业、培训鉴定、奖惩、党、团员组织关系、工作变动、失业、退休和参加社会保险变动等情况;
(三)及时收集、整理、鉴别、立卷、保管职工档案材料;
(四)办理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移交手续;
(五)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劳动者情况,根据档案材料出具有关证明;
(六)做好劳动者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办理档案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
第十一条 职工档案的内容、分类标准与归档范围(详见附件一):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