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海口市档案局关于颁发《海口市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人劳保通[2006]93号)
市属各用人单位:
为了更好地加强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现颁发《海口市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海口市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与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职工档案,指用人单位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任用和参加社会保险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在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下,由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综合管理所属用人单位职工档案工作,对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设立的职工档案管理室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职工档案由所在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并设立职工档案管理室。不具备职工档案管理条件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档案,可委托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