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档案局关于修订《海口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档发〔2007〕4号)
各区档案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对《海口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6年3月10日印发的《细则》。现将修订后的《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海口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口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
1、 总则
为规范归档文件整理方法,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00)和《海南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并已办理完毕,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的整理。
本细则规定了归档文件的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等一系列具体整理方法。
2、 整理规则
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3、 质量要求
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保管期限划分准确。立档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确保应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价值鉴定准确。
整理归档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文件的修整、复制要在保持文件原貌的前提下进行。
归档文件整理工作应建立在文档一体化管理基础上,立档单位应运用计算机并采用海口市档案局推广的档案管理软件辅助整理工作。
4、整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