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机关档案工作考核规定》的通知
(海档发[2007]6号)
各区档案局、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使我市机关档案工作水平逐步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市档案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海南省机关档案工作考核规定》,并结合我市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了《海口市机关档案工作考核规定》(下称《规定》),此《规定》将作为每年对各机关档案工作进行考核的依据。现将《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海口市机关档案工作考核规定
为使我市机关档案工作水平逐步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海南省机关档案工作考核规定》,并结合我市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档案综合管理
(一)统一领导
1、机关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2、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科科长具体抓此项工作,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问题;关心档案干部,对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档案工作时,单位领导、办公室主任或秘书科科长到场听取汇报。
3、对本单位文书、会计、基建、声像、实物和专门档案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4、认真贯彻执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办法,接受市档案局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5、对本系统档案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建立本系统档案工作网络。
(二)统一管理
1、成立综合档案室,综合档案室分设库房、阅览室和工作室。
2、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文书、专门、基建、声像、实物档案和档案目录(含人事档案目录),并按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
3、档案库房配有铁门、铁窗、铁柜或密集架、消防器材、去湿机、空调机、温湿度钟等保护档案设备。
4、库房保持清洁,做好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鼠、防盗、防强光、防虫、防高温、防污染等工作。
5、对档案原件进行保护,配有复印机、电脑等设备。
6、档案统计及时、完整、准确,并按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