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旅行社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由市旅游局评定机构组织评定,所有旅行社都必须获得质量基本等级C级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旅行社自愿申报晋级和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1、旅行社基本等级,即:质量等级C级旅行社的认定。当年12月31日前经省旅游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设立的旅行社,根据当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结果予以认定。凡通过年检的旅行社均可获得“质量等级C级的认定;
凡在当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旅行社,经营满3个月以上,业绩突出,经营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条例》、《细则》及《
海南省旅游条例》,无重大质量投诉,符合质量基本等级C级要求,设立社可直接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B级,市旅游局根据年审结果予以认定。
2、旅行社质量等级A、B级的评定。
当年12月31日前经省旅游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旅行社,自评得分超过“质量等级C级的旅行社”,可自愿申报B级、A级。但必须依据《标准》并结合旅行社的实际情况,将自查自评分数报市旅游局管理科。
3、市旅游局在旅行社自检打分申报的基础上,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游客意见调查问卷和业务年检进行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对每个申报单位须有自查评分细则和得分情况说明。
4、市旅游局评定办公室应根据旅行社业务年检的综合情况,结合日常检查和登记记录的资料、数据,严格按《标准》对每一个申报的旅行社进行划分与评定,确定旅行社最终得分,并提出评定等级意见,报评定领导小组审定。
五、复核
海口市旅游局每年对所有等级评定的旅行社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工作结合旅行社年检工作一并进行,复核的办法与等级划分与评定基本相同。
旅行社被评为质量等级A级之后,同年度又被评选为全国百强旅行社或获全国行业性表彰,则可免当年度质量等级复核,同时对旅行社年度年检工作只作经济指标送审。
经复核,对分值不能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旅行社,可发出警告、整改通知、通报批评直至降级或取消等级资格的处理。对分值提高,达到新级别标准的旅行社则予以升级。
六、公示评定等级结果
1、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市旅游局等级划分与评定办公室每年将上年度国内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复核结果,包括获得基本等级认定的旅行社,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