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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禁止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在中心城区通行的通告

海口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禁止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在中心城区通行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五十五条规定,为维护我市良好的人居环境,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结合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现就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在海口市中心城区的道路上通行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禁止在中心城区的道路上行驶;但载运瓜果菜的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在晚23时至次日早7时可以行驶。
  二、中心城区的范围:凤翔路东端(东延至南渡江边)、凤翔路与龙昆南路交叉口、迎宾大道与货运大道交叉口、货运大道与丘海大道交叉口、丘海大道与南海大道交叉口、南海大道与秀英大道交叉口、海港路北延至海岸线、沿海岸线往东至海甸溪南岸、新埠桥东桥头、沿南渡江西岸至凤翔路东端(东延至南渡江边)连接而成的闭合区域;海甸岛,滨海西路(海港路至粤海大道段),粤海大道(滨海西路至火车站出入口段),新大洲大道。
  三、本通告所称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所称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四、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驾驶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罚款200元,记2分。
  五、本通告自2006年12月6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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