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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5、赔偿标准:
  保险林木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自负责任
  本保险绝对免赔额为每次火灾事故保险林木火灾损失的15亩或损失金额10%,两者以高者为准;投保面积在100亩以下(不含100亩)的免赔率为10%。
  全部损失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火灾均成为烧毁木时,为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额后予以赔偿。
  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部分损失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损失,林木为烧死木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
  (4)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
  6、政府扶持政策:
  (1)试点期间种植户个人承担80%的保险费,市级政府补贴20%。
  (2)当年赔付率超过80%时,人保财险公司与市级政府各承担50%。
  7、承保方式:投保人自愿投保。
  (四)水稻种植保险
  1、试点地区:福清市
  2、保险范围:
  保险标的:凡福清市辖国营、集体、个人种植的水稻,符合技术管理要求,生产管理正常的,均统一按本年度水稻实际种植面积投保水稻保险。
  保险期限:从秧苗移栽到大田成活开始至成熟收割为止。
  保险责任:保险水稻因风力八级以上暴风以及洪涝、冰雹、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灭失或绝收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附加寒害责任保险:保险水稻在孕穗抽穗期因遭受冷空气影响,造成保险水稻空壳率达90%以上的,按约定的每亩保险金额赔偿。
  3、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早、中、晚稻每亩保险金额各300元。
  保险费率(含附加寒害责任0.5%):中稻为2.5%;早晚稻为4%。
  4、赔偿标准:
  (1)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扣除绝对免赔率15%的基础上予以赔偿。
  ①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1-免赔率)×生长期赔偿比例×实际受损亩数。
  其中,生长期赔偿比例为:返青期40%,分孽期60%,孕穗抽穗期80%,成熟期100%。
  ②寒害责任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1-免赔率)。
  (2)如果水稻实际播种面积大于保险水稻面积,按保险水稻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比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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