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渔工责任保险
  1、试点地区:平潭县
  2、保险范围:
  保险期限:一年
  保险责任:被保险的渔船工人自登上被保险船舶就岗出海捕捞作业时起,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伤亡,保险公司按规定负责赔偿损失:(1)洪水、海啸、雷击以及航行证书上规定风力范围内的大风;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2)船上人员操作、作业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3、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每人保额3万元,其中:意外伤害医疗费限额3000元。
  保险费率:3‰。
  4、赔偿标准:
  (1)死亡者,按保险金额全数扣除免赔额赔付。
  (2)双目永久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或一目完全失明和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按保险金额全数扣除免赔额赔付。
  (3)一目永久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按保险金额半数扣除免赔额赔付。
  (4)丧失一部分身体机能永久不能复原,影响工作能力者,经县以上医院证明,视其丧失机能程度,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免赔额赔付。
  (5)失踪者自发生事故之日起,期满30天,按保险金额全数扣除免赔额赔付,但若失踪者重新出现或者确知没有死亡,则必须全额退还所赔款金额。
  (6)渔船工人员受伤必须就医者,保险公司根据医院发票按公费医疗待遇赔偿医疗费用及扣除免赔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费限额及扣除免赔额为限。
  (7)免赔额: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400元。
  5、政府扶持政策:
  试点期间船东承担80%保险费,市和县两级政府各补贴10%。
  6、承保方式:投保人自愿投保。
  (三)森林火灾保险
  1、试点地区:永泰县
  2、保险范围:
  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及林权抵押贷款的造林。
  保险期限:一年。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直接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因火灾施救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森林保险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不分树龄与树种,每亩400元。
  保险费率:生态公益林、国有商品林业4‰,其他5‰。
  4、损失标准
  烧毁木(全部损失):树冠全部烧毁,树杆严重被烧,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
  烧死木(部分损失):树冠2/3被烧坏,呈棕褐色,待来年无发芽,但采伐后仍有1/3可作用材。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