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计变更的现场确认。
1、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变更现场确认前应当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①《设计变更申请表》;
②设计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③设计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
④设计变更初步方案(含方案比选)及计算资料;
⑤设计变更造价估算书;
⑥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
⑦设计变更文字和图片资料;
⑧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2、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行业主管部门、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对设计变更必要性及方案进行现场确认。
(三)设计变更方案的确定。
1、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设计变更方案后,建设管理单位将详实、完整的设计变更图纸和预算提交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进行概(预)算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设计变更进行分类处理。
2、设计变更造价审核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设计变更确认表》;
②《设计变更复核表》;
③设计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
④设计变更批准设计方案及计算资料;
⑤设计变更造价概预算书;
⑥设计变更文字和图片资料;
⑦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四)设计变更的实施和复核。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施工,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设计变更实施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申请现场复核方可最后签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造价的审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根据复核的情况进行设计变更造价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新增工程量及新增概预算不得进入工程总造价,也不得进入工程决算造价。
第十二条 凡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同时尽快提供图纸及造价报批。设计单位应当在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最终的修正施工设计图。
第十三条 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月30日前上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备查,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严禁利用设计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章 违规违法的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管理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擅自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应当依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